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從2017年8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調整標準如下:
一類地區為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包頭市昆區等15個區,二連浩特市等2個計劃單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6元/小時。
二類地區為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等6個區、包頭市固陽縣等5個縣、錫林浩特市等3個縣級市和包頭市土右旗等9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6元/小時。
三類地區為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開魯縣等4個縣、烏蘭浩特市等3個縣級市和巴林右旗等16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5元/小時。
四類地區為卓資縣等8個縣、阿爾山市等3個縣級市和庫倫旗等17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5元/小時。
此外,對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貨幣工資不能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