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40%-借款人或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貸額]×12(月)×貸款年限。其中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蘭州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及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蘭州公積金貸款額度最新政策
2024年蘭州的公積金貸款的政策還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關政策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貸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高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已婚家庭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單身職工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二、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價或抵押房屋評估價的一定比例:
在城關區(高新區、不包括高新區榆中園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含經濟區)限購區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具體如下:
1.繳存職工家庭在蘭州市限購區域購房申請首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30%,貸款金額不高于70%;在蘭州市非限購區域購買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20%,貸款金額不高于80%。
2.繳存職工家庭在蘭州市限購區域購房申請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50%,貸款金額不高于50%;在蘭州市非限購區域購買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評估價的20%,貸款金額不高于80%。
三、不得高于按還款能力測算的貸款額度:職工家庭月供支出與收入比統一按不超過50%計算。
四、不得超過按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計算的可貸額度: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測算的可貸額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合計余額×繳存余額系數×繳存時間系數。
(一)繳存余額認定
1.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合并計算。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繳存余額之和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請貸款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補繳后的余額予以認定。
(二)繳存余額系數確定
繳存余額系數暫定為18。
(三)繳存時間認定及系數確定
1.繳存時間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準。
2.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系數:
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個月<繳存時間≤18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8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個月<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3;
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五、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剩余房款。
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于6個月的繳存余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申請人的月均收入應當大于或等于月還款額的兩倍。
3、有規定期限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且房屋用途為住宅,按照《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確定。
4、申請人及其配偶兩年內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套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認房”即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套數,“認貸”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6、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7、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8、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
三、蘭州公積金租房提取新政
一、提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因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因工作調動或重新就業,需要在蘭州公積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通過贈與、遺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蘭住管〔2020〕2 號)規定的提取情形范圍之內的其他情形。
二、各情形提取規定
購買商品房 | 購買保障房 | 購買二手住房 |
購買拆遷安置房 | 異地購房提取 | 以租代購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大修自住房屋 | |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 |
離休、退休 |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 |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 |
三、部分提取頻次規定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頻次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多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種情形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銷戶提取情形,且本人沒有償還蘭州公積金中心貸款責任的,可在任意時間辦理,不受當年提取次數限制。
(三)職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 17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當年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后,發生因“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時,當年可以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四)本條所稱的“年”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申請資料的要求
(一)所有提取業務申請資料須提供原件。《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由原簽訂單位、出具單位或留置單位經辦人員在復印件首頁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簽名并填寫日期,加蓋單位鮮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給予辦理。
(二)結婚證、退休證等證件的個人身份信息必須與本人身份證信息保持一致,并清晰、有效。如兩者信息不一致,但有關聯關系或可以出具關聯關系證明的,也可給予辦理。
(三)各部門和單位、提取人專門為本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出具的各類證明、貸款余額對賬單、個人征信報告等證明類資料自出具之日起 30 日內有效。
五、提取程序
(一)提出申請:提取人可在分支機構業務大廳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也可在蘭州公積金中心網上業務大廳等線上渠道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按規定上傳申請資料。如果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職工個人賬戶狀態必須為“封存”,尚未封存的須先辦理賬戶封存業務。
(二)資料審核:提取受理人員審核提取資料是否真實、齊全。符合提取規定的,將提取資料錄入系統,核定本次提取金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并告知職工。
(三)復核審批:復核人員對已受理的提取業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審批辦結。異地購房業務在提取崗位受理、復核后,由分支機構歸集提取審批崗工作人員審批辦結。
(四)打印憑證:打印《提取受理回單》,由提取人簽字確認,并加蓋指紋,復核人員加蓋提取業務專用章。
(五)資料整理:分支機構在辦理提取業務過程中將提取人簽署的承諾書及所有申請資料拍照上傳至電子檔案系統,業務辦結后,將《提取受理回單》也拍照上傳至電子檔案系統,最后再次確認所有資料已經全部上傳。經確認該筆業務的電子檔案完整無誤后,將所有業務單據和申請資料全部退還職工本人,不再留存紙質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