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法律小知識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哪些?
按照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也就是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
除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外,下列農村的土地也屬于國家所有:(1)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2)國家
依法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后,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5)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除此之外的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包括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誰來經營、管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有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機構、村民委員會和鄉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個人或農戶也不能以按份共有或其他方式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由集體來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集體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和土地面貌。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方米30元以下;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農村土地最新政策及解讀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墒乾F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樓房,一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于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于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日已經出臺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農村土地法律知識
1、幾月幾日是全國“土地日”?今年是第幾個,宣傳主題是什么?
答: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國“土地日”。今年是第25個,宣傳主題是“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動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轉變”。
2、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
(四)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3、農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處宅基地?
答:《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根據這一規定,我國農村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即農村中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一戶農村村民擁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的宅基地,應將多余的宅基地交回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給其他需要建房用地的農村村民使用。
4、農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建設住宅?
答: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一般屬于耕地或者農用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占用耕地。
5、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是否還可以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答:不能。《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這一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如果提出申請,有關機關也不予批準。
6、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轉讓、出租、抵押、繼承?
答: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也屬于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所以,農村村民不能單獨買賣、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村民個人所有,村民可以依法買賣、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7、農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違法行為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過規定的標準,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農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農村村民占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