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目前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為0.3)×12(月)×實際可貸年限(男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為55歲,可貸年限商品房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四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及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四公積金貸款額度最新政策
2024年四的公積金貸款的政策還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關政策
四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不得超過70萬元,但符合四市引進人才標準的繳存職工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生育、撫養二孩的家庭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生育、撫養三孩的家庭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不得超過90萬元。貸款額度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20倍數計算。具體貸款額度按《四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異地繳存者和自愿繳存者的公積金貸款標準按《四市異地繳存者貸款實施細則》《四市個人自愿繳存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四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30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二)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本人或配偶在四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四公積金的提取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四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非四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且此房屋在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三)償還購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為四市行政區域內;
(四)償還購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為非四市行政區域內,且此房屋在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如借款合同日期在2020年8月1日(含當日)前的延續執行四市住房公積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不含當日)后的,按現政策執行;
(五)城鎮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支付租賃住房租金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第四條 除銷戶提取外,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未全部還清的,其住房公積金應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結清本息后如符合條件者可繼續提取。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分別持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如共同借款人符合退休提取條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可以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 職工再次購買曾購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調往其他城市,且調入單位已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以異地轉移接續方式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新賬戶。若調入單位未為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的,原繳存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住兩用房或非自住住房的;
(二)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商住兩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
(四)裝修、裝飾住房的;
(五)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六)同一項手續重復提取的;
(七)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且該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房屋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該購房事實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間隔12個月以上;
(八)利用職工婚前個人所購的房產,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 非銷戶提取符合提取條件的,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下列情況確定,同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保留到個位數元。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 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支出總金額。
(二)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住房貸款的。
1.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結清貸款本息,需按時、足額還款滿12個月后,用本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不得超過貸款余額本息合計金額。
2.按月償還個人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在貸款放款后簽訂對沖還貸業務。
3.凡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在貸款還款滿6期后,每12個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2個月應還貸款本息。
(三)職工及配偶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市區或縣(市)城鎮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1.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租金標準分別為:市區職工個人1000元/月;各縣(市)職工個人800元/月。低于此標準的,按實際計算。
3.在沒有取得自有產權住房以前,提取申請人可以每年自己選擇按照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提取。在取得自有產權住房以后,不再予以辦理提取。夫妻雙方不可重復提取。
(四)市(縣)內城鎮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竣工驗收日期為準,可在一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超過個人實際出資金額(扣除政府獎補資金),電梯后期運行費用不在提取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