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安慶市中心支行7家單位日前聯合制定出臺《關于優化供給結構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若干意見》。
優化房產用地供應結構
《若干意見》要求,國土部門會同規劃、住建部門結合“十三五”發展規劃和棚戶區改造計劃,按照供需衡的原則,根據本地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規模等,科學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有序出讓、壓茬供應,保障商品住房用地需求。
市區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庫存量大的縣(市),要嚴格控制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供應,原則上當年新增商業辦公等用地供應計劃可轉化的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上年度相應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銷售總量。
優化規劃條件和審批流程
合理確定擬出讓商業辦公和居住混合用地項目的開發強度和商住比例,在上位規劃指導下,適當降低商業、辦公配建比例,對周邊商業配套設施齊備的居住用地,可取消或降低商業配套比例。
對已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不改變容積率等主要規劃指標和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允許按照法定程序調整住宅戶型,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
推進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改革,優化規劃審批流程,精簡規劃許可、規劃竣工核實報建材料,取消建設項目施工圖規劃審查,提高規劃審批效率。
完善商品房價格備案管理
建立價格緩釋機制,綜合考慮項目土地成本、房屋類型等因素,對存量房地產項目、新開工項目、已備案重新申請備案項目的價格備案實行差異化管控。
物價部門負責對新建商品住房成本進行核算,并對成本核算結果審核把關。商品住房明碼標價必須與申報的備案價格一致,商品住房成交價格不得高于已備案價格。
改進商品房預售方式
《若干意見》規定,新建商品房單次預售規模不得低于3萬方米,低于3萬方米的項目應一次性申報。市區新增房地產出讓土地新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參照以下形象進度。
(一)提供預售的商品住房為低多層(六層以下)的,單體項目施工進度應完成正負零以上一層施工。
(二)提供預售的商品住房為中高層(九層以下)的,單體項目施工進度應完成正負零以上三層施工。
(三)提供預售的商品住房為高層(十層以上)的,單體項目施工進度應完成正負零以上三分之一層數施工。
(四)提供預售的商品房為非住宅的,應完成主體施工。
同時,《若干意見》將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自動備案改為審核備案。
各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規模和預售商品房項目施工進度。
促進商業辦公用房去庫存
《若干意見》提出,開發企業可將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轉化為開發企業自持物業,引進專業物業機構運營已建成的商業、辦公用房。對引進的高端商業品牌入駐的企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安慶市推動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對購買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貸款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將庫存商業、辦公用房改造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電商用房的,在繳清土地出讓金后可分割銷售和辦理產權登記。
提高住宅產品供給質量
規劃建設高品質住宅區,推動住宅產品升級換代,激發新的改善性需求。
新建住宅全面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逐步提高全裝修住宅的供應比例。將綠建、裝配式建筑技術應用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出讓條件,并在施工圖設計審查階段予以把關。
對已建成的房地產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配套;對未建或在建的房地產項目,相關配套設施要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將急需配建的公用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優先納入城建計劃實施建設。公建配套設施建成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向接收單位移交,由接收單位負責按照設計用途安排使用和運營管理。
加強房產市場動態監管
《若干意見》強調,住建、國土、規劃、物價、工商等部門要加強聯動監管,開展已出讓土地開工、竣工情況清查,對未按期開竣工的房地產項目,限期開發建設。
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動態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控房價不合理上漲。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含商貸、公積金貸款)必須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用于相關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及時公布土地、房源、成交量、成交價格等信息。健全和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系統和失信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