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種情形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辦法》明確,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4.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
5.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上述1、2、3、4項情形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系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申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分攤費用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繳存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
繳存人申請老舊小區改造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居民出資部分;申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分攤費用。
繳存人符合之前所列1至9條件中的5、6、7、8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為本人住房公積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老舊小區改造提取公積金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在提取憑證方面,能夠聯網核實提取業務信息的,不得要求繳存職工重復提供,并在本級政務服務網上發布公積金提取受理條件和辦理時限。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應提供符合當地公積金中心所需要的業務證明材料。
退休的,應提供退休證明材料,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免提供。
繳存人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按異地轉移業務流程辦理。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封存6個月后仍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協議。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和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
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追刑責
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業務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虛構住房消費行為,騙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同時將失信人員信息報本地區誠信信息管理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依照本辦法,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部分或全部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系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條 繳存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第十一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
第十二條 繳存人申請老舊小區改造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居民出資部分;申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分攤費用。
第十三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為本人住房公積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五條 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公積金中心應利用本級政務信息共享交換臺建立與公安、民政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能夠聯網核實提取業務信息的,不得要求繳存職工重復提供,并在本級政務服務網上發布公積金提取受理條件和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相關業務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或增值稅發票;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六)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不動產證書、房屋危險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十)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第十八條 繳存人依照本辦法第六條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九條 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或人民銀行出具的征信報告。
第二十條 租賃自住住房的,應由公積金中心核實申請人和配偶住房情況。
第二十一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第二十二條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應提供符合當地公積金中心所需要的業務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退休的,應提供退休證明材料,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免提供。
第二十四條 繳存人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按異地轉移業務流程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封存6個月后仍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協議。
第二十六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和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第二十七條 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二十八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
第二十九條 繳存職工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公積金中心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條 繳存人在黑龍江政務服務網、網廳、手機APP等網絡渠道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審核,即時辦結。
第三十一條 繳存人到公積金中心業務大廳辦理提取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對受理后可現場審核的,應當場辦結;對不能現場審核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提取申請人。當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提出提取復核申請,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請人委托,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四條 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即時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公積金中心約定的本人結算賬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業務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虛構住房消費行為,騙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同時將失信人員信息報本地區誠信信息管理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對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便利,涉及職務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當地管委會及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