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考生在填報完志愿后,都會關心被不喜歡的專業錄取了怎么辦?大學新生可以轉專業嗎?轉專業條件如何?今天大風車小編給考生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大學轉專業的信息 ,僅供參考。
一、重慶第二師范學院新生轉專業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實現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重慶第二師范學院章程》《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學籍管理,其他類型的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高考準考證和《重慶第二師范學院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14日。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學校招生部門和二級學院對新生所持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進行入學資格初審,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創業、應征入伍或其他原因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學生待遇,其行為及后果與學校無關,只作為申請入學的考察內容。
第六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以年為單位,期限不超過兩年,應征入伍的學生,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第七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或應征入伍的新生在退役后兩年內,持錄取通知、考生信息證明及其他材料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招生部門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招生部門及二級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在14日內辦理注冊手續,確認學籍,保障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學生注冊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學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二)持本人學生證及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院注冊。由所在學院在學生證上填明注冊時間,加蓋注冊章,并進行注冊登記;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應及時請假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過14日。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未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后,經批準可暫緩注冊。暫緩注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學期相關課程,并在繳納學費后正式注冊,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注冊后生效;
(五)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條 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專業的標準學制為四年,按照學分制管理,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各專業規定最低修讀學分和績點要求,學生可申請提前畢業或繼續學習。提前畢業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不得少于三年;申請繼續學習的學生在校學習年限自入學開起計算,累計學習年限不超過六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專升本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不少于兩年,申請繼續學習的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二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計算在學習年限內,但因創業休學、應征入伍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章 主修與輔修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選課制度,已注冊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通過選課自主安排修業進程。
(一)學生應以主修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選修課程。學生每一學期選修課程不得高于28學分;
(二)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協議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具體實施按照學校全日制本科生主輔修專業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課程修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和學校安排修讀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可以參加課程考核,獲得公正評價,取得成績。
學生品德的考核、鑒定,按照《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要求,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綜合評定。
學生體育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課堂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不參加課程學習或參加課程學習但未獲得課程考核資格者,該課程成績按0分記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獲得課程考核資格:
(一)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的1/3或20學時者(以較低者為準);
(二)缺交作業、實驗報告等達到或超過1/3者;
(三)兩次及以上抄襲作業、實驗報告者。
第十六條 課程考核實施任課教師負責制。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教學大綱、考試大綱要求,結合學生學習過程和客觀標準合理評定成績,并接受教研室、學院、教務處的監督。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顺煽冇浫氤煽儍�,并歸入學籍檔案�?荚嚳颇吭瓌t上采用百分制,考查科目及實、畢業論文(設計)、課程設計等集中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百分制課程60分及以上或五級制及格及以上視為課程考核成績合格。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原則上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參加一次補考。
第二十條 學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核的,應在考核前(因突發疾病或突發事故者除外)書面向所在學院申請緩考,經學生所在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獲得批準后方可緩考該課程。因病申請緩考需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并由校醫務部門核實,因突患疾病或突發事故者,需提供證明材料并及時補辦緩考手續。
第二十一條 課程成績不理想或補考、緩考后成績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重修按《重慶第二師范學院本科學生課程修讀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參加補考,只能重修:
(一)未獲得課程考核資格者;
(二)畢業學期課程及實、畢業論文(設計)、課程設計等集中實踐教學環節首次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三)通識任選課考核不合格者;
(四)考試曠考或考試作弊者。
第二十三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符合學校規定的,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的質和量用績點來綜合評價。
(一)五級制與百分制的對應關系
五級制到百分制的換算標準: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55分。
(二)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換算關系
1.60分及以上:績點=(分數-50)/10;
2.60分以下:績點=0;
3.補考合格后績點計為1。
重修合格后按實際考核成績計算績點,百分制分數原則上以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后所得的整數形式顯示并計算績點。
(三)課程學分績點、累計學分績點、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1.學分績點:每一門課程(同一門課程分多學期行課的按多門課程計算)的學分數乘以該課程所得績點數。
2.累計學分績點:已修課程的學分績點數之和。
3.總學分:已修課程的學分總數(課程不及格時不計算在內)。
4.均學分績點:已修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總和,除以該生已修課程學分總數。其計算公式為:均學分績點=累計學分績點/總學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按照學校轉專業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具體條件和實施辦法按照學校轉專業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生;
(三)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學生;
(五)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六)應退學的學生;
(七)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我市主城區;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學生。
特殊專業的本科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校出具證明,積極爭取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由教務處受理,擬轉入本校的,其招生批次不得低于本校在該生所在�。ㄊ校┑恼猩�。經所在學校和本校同意,由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擬轉出本校的,經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按規定研究決定,同意其轉入的,可以轉出。
跨省轉學的,經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對轉入學生,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學校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校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對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違規轉學行為,及時糾正,并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后,須按規定繳納費用,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讀方可畢業。轉學、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按學校轉專業相關實施辦法予以認定。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除創業休學外最長學習年限在標準學制上延長2年(專升本學生在標準學制上延長1年)。
在讀學生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創業,最長學習年限在標準學制上延長4年(專升本學生在標準學制上延長2年)。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療養時間六周以上者;
(二)一學期病、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本人要求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填寫“休學審批表”,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因病休學的,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二)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無需注冊,不享受在校注冊學生的所有待遇;
(三)學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學生休學期間的行為,均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負責;
(四)學期結束前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規定復學學期開學報到時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有效康復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二)應征入伍的學生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學籍通知書》和退伍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三)學生復學后,原則上轉入相同專業的下一年級及以下年級就讀,根據學生情況編入相應專業和年級學習。如原專業該年級沒有招生,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教務處批準,轉到相專業學習;
(四)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和選課管理規則,自主安排復學后的修讀計劃,完成選課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八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三十五條 已修課程累計取得的學分(經補考后)低于“累計修讀學期數×12(學分)”者,給予1次學業警示。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達到3次學業警示標準或累計已取得學分數低于累計已修讀學分數60%等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者,或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未經批準連續14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校認為應予退學的,經學生所在學院上報,由教務處進行審查,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辦理退學手續。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文件并由學院負責直接送達本人,同時由教務處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學校網站公告)送達;
(二)從文件送達之日起算,學院負責督促學生在一周內必須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人事檔案、戶口、組織關系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如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院負責通知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傷殘不能自行返家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陪送;
(四)辦妥離校手續的退學學生,應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死亡學生的學籍進行注銷,在校期間其他手續由其父母或親屬(監護人)負責辦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學位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德、智、體、美等經全面鑒定和審核合格,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達到提前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結束時,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繼續學習,繼續學習的繳費辦法參照相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梢詼视杞Y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年,經個人申請,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經個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經審查準予畢業的本科生,達到國家及學校相關授位條件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頒發相應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獲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畢業條件的,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位證書,畢業或授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在學習年限結束時仍未達到畢業條件或授位條件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對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五十一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若與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沖突,以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重慶第二師范學院開設專業
類別 | 專業名稱 |
---|---|
經濟學類(本) | 商務經濟學 |
財政學類(本) | 稅收學 |
金融學類(本) | 經濟與金融 |
教育學類(本) | 學前教育 藝術教育 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 小學教育 教育技術學 |
體育學類(本) | 體育教育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漢語言文學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商務英語 翻譯 |
新聞傳播學類(本) | 廣告學 時尚傳播 網絡與新媒體 |
數學類(本) | 數學與應用數學 信息與計算科學 |
化學類(本) | 應用化學 |
電子信息類(本) | 人工智能 |
計算機類(本) | 物聯網工程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食品科學與工程類(本) | 食品質量與安全 食品質量與安全(中外合作辦學) 食品科學與工程 |
藥學類(本) | 藥物分析 藥學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 工程審計 |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本) | 供應鏈管理 物流管理 |
電子商務類(本) | 電子商務 |
旅游管理類(本) | 旅游管理 酒店管理 會展經濟與管理 |
美術學類(本) | 美術學 |
設計學類(本) | 公共藝術 視覺傳達設計 服裝與服飾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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