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居住證辦理。
二、辦理依據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號)、《湖南省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湘公發[2016]50號)。
三、承辦機構
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四、服務對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
五、申請條件
(一)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
(二)在居住的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或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
六、申報材料
符合申請條件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一)提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證明或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二)提供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能夠證明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
(三)提供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證明。
七、服務流程
(一)在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或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
(二)暫住時間滿6個月后,向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縣市區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申請辦理居住證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縣市區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受理后打印《居住證受理憑證》。
八、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
九、收費依據及標準
居住證首次申領、換發(簽注)免費辦理,居住證損毀換領、遺失補領按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居住證收費標準收取。在收費標準尚未出臺前,全省居住證發放暫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