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見期?
見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期。見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期滿,達不到見要求的,可延長見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2、見期和試用期區別?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于見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制度,見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于法律法規對見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不少有識之士已經提出,見期制應盡早明確廢除。
在廢除見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期,則見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的見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于見期的規定執行。
3、見期期間可以離職嗎?
如果員工在見期內辭職,并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由于這類糾紛從性質上說仍是基于勞動關系的存續與否而產生的,因此雙方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處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