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專升本網上報名系統https://zsb.hnedu.cn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確保“專升本”推薦選拔嚴格堅持擇優選優、公開公公正原則,切實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辦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教學〔2002〕15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以下簡稱“專升本”),是指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應屆專科畢業生通過特定的選拔程序,進入省內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種形式。
第三條 “專升本”實施范圍。依據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規定,除國防科技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和各獨立學院不得舉辦“專升本”教育外,我省范圍內其他普通本科院校均可自愿選擇舉辦“專升本”教育。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生的高校按協商自愿的原則,聯系接收高校,開展“專升本”工作。
第四條 “專升本”選拔范圍及比例。推薦專科學生參加“專升本”選拔的本專科院校(以下簡稱“推薦院校”),只能推薦各專業均成績排名前20%的應屆畢業生參加選拔。若前20%內有學生自動放棄“專升本”選拔資格的不得依次遞補。因成績不合格而降過級的應屆畢業生不得推薦。
五年制高職是否納入“專升本”選拔范圍由接收專科學生就讀普通本科的院校(以下簡稱“接收院校”)自主確定。“推薦院校”在計算專科專業推薦比例時按三年制專科和五年制高職專科專業分別計算。
“接收院校”組織選拔考試后的錄取比例,應控制在各本科接收專業實際參考人數的50%以內(缺考學生不計入錄取基數)。
“接收院校”當年錄取的“專升本”學生總數按一定比例占用該校當年本科招生計劃。
第五條 “專升本”推薦條件。推薦參加“專升本”選拔的專科應屆畢業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各課程均成績排名進入本專業應屆畢業生總數的前20%(以該課程初次考試或考核的成績為準)。
第六條 “專升本”工作程序。
(一)簽署合作協議。“推薦院校”與“接收院校”自主聯系,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署“專升本”合作協議。合作協議需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作專業對應情況(含畢業生人數)、協議的時效及解除協議善后事宜的處理等具體事項。“推薦院校”不得將推薦進入同一個本科專業的專科專業分散到不同的“接收院校”,“接收院校”同一本科專業原則上應接收2所及以上的“推薦院校”。
(二)細化推選要求。“推薦院校”應依據本辦法以及“接收院校”相關規定、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制訂詳細實施方案,細化推薦條件、標準、成績考核及計算方式等具體事項;“接收院校”應依據本辦法制定詳細的“專升本”實施方案,明確“專升本”工作選拔要求及程序、專業招生計劃等。各相關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通過校園網等多種渠道向廣大師生和全社會及時公開發布“專升本”實施方案等相關信息,接受各方監督。
(三)核實相關信息。“推薦院校”要根據“專升本”合作協議和本校實施方案組織學生報名,嚴格審查學生報名信息,按規定比例和要求確認推薦名單,不得推薦不符合選拔條件的學生。“接收院校”要認真核查“推薦院校”提供的推薦名單并予以確認匯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教育廳審查,同時申報當年度“專升本”招生計劃。
第七條 “專升本”選拔考試。選拔考試由“接收院校”負責組織,“接收院校”依據省教育廳審查確認的推薦名單組織選拔考試,不得接收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學生參加考試。考試科目以及是否設置最低錄取分數由“接收院校”自主確定,考試科目不能少于3門,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必須各考1門。
“接收院校”應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有關要求,制定詳細的考試組織工作方案,對考點及考室設置、命題、組考、閱卷、安全保障等各環節的工作做出嚴格具體的規定。考室須具備能正常運行的視頻全程監控及屏蔽電子信號系統,并在考試時段全程開啟。監考人員可由合作雙方學校共同商定組成,有2所及以上學校學生參加“專升本”考試的,考生座次須交錯搭配編排。
同一本科專業推薦人數不足2人的不組織考試。
第八條 “專升本”錄取名單確定。“接收院校”根據各本科專業實際參考學生的考試成績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從高分到低分擇優確定錄取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在規定時間內報省教育廳審查注冊備案。省教育廳將審查通過的注冊備案名單反饋“接收院校”。“接收院校”據此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因學生自動放棄“專升本”或其他情況出現的缺額一律不辦理補錄。
第九條 應征入伍退役學生“專升本”。
(一) 在校生服兵役退役后“專升本”。
高職高專在校生應征入伍退役后需按期復學并完成專科學業,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及以上榮譽的,可免試隨同本校本專業學生進入對應的本科學校對應專業學習,不計入推薦和錄取比例。學生本人須提交原所在部隊下發的嘉獎令(通令)、個人記功登記(報告)表等的復印件(加蓋與原件相符的公章)及其他相關佐證材料,報“接收院校”和省教育廳審查。
(二)畢業生服兵役退役后“專升本”。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教育部、財政部有關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征集工作的要求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服義務兵役和“下基層”服務期滿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9〕6號)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我省高職(高專)畢業生服義務兵役退役后自愿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按以下要求辦理:
1.報名
(1) 報名條件:上一年度退役的湖南省屬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畢業生,服役期間沒有受過處分;
(2) 報名提交的材料:本人身份證、專科畢業證書、戶口證明、士兵退役證復印件。報名時所有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審查。
(3) 報名時間:每年的3月1日-20日(公休日除外),逾期不接受報名。
(4) 報名地點:湖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地點:長沙市雨花區新建西路37號,聯系電話:0731-82816660。
2.考試:省教育廳將根據退役專科畢業生報名的專業分布情況,指定1-2所本科院校接受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每個專科專業限指定1所學校。凡自愿報名參考的到指定學校參加對應專業的“專升本”選拔統一考試,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成績要求由“接收院校”確定。
3.錄取:各專業按報名人數50%的比例確定錄取人數,指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本科院校對參考的退役士兵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單獨劃線錄取(計劃單列)。統一錄取后不辦理補錄,有關學籍管理及其他事項與當年普通“專升本”的學生相同。
第十條 “專升本”學生的學籍管理。
(一)被錄取的“專升本”學生應在“接收院校”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由“接收院校”進行本科學籍注冊,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接收院校”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必須聯系“接收院校”辦理相關手續。“接收院校”對“專升本”學生進行注冊時必須嚴格審核專科學歷注冊信息,確保本科學籍注冊信息與專科學歷注冊信息一致。
被錄取的“專升本”學生,其個人檔案由“推薦院校”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整理后,統一移交“接收院校”。
(二)“專升本”學生屬于特定考試形式錄取的學生,入校后不得轉專業和轉學,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學習形式就讀普通本科。
(三)被錄取的“專升本”學生由“推薦院校”及時發放專科畢業證書,并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專科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專升本”學生直接進入普通本科三年級學習,在普通本科院校學習兩年(本科學制為五年的專業學習三年),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本科畢業證書。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教學〔2002〕15號)規定,本科畢業證書內容必須填寫“在本校××專業專科起點本科學習”,學習時間按進入本科階段學習的實際時間填寫;達到學位授予要求的,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專升本”工作時間要求。
(一)協議簽署時間。2月底前合作雙方完成協議的簽署,并由“接收院校”匯總報省教育廳備案。3月10日前,由“推薦院校”根據簽署的協議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信息管理臺”(網址為http://zsb.hnadl.cn/t)完成與本科學校合作專業的對應申請(學生網上報名的前提)。
(二)網上報名時間。3月15-25日,符合推薦條件的學生須登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信息管理臺”(網址為http://zsb.hnadl.cn)注冊并完成網上報名。4月10日前,“推薦院校”確認推薦名單并按要求完成公示,將公示無異議后的推薦名單報“接收院校”匯總,由“接收院校”提交省教育廳審查。4月25日前,省教育廳將審查名單反饋“接收院校”。
(三)選拔考試時間。5月25日前,“接收院校”完成選拔考試。6月15日前將公示無異議后確認的選拔錄取名單上報省教育廳審查備案,省教育廳在6月30日前將通過審查的注冊備案名單反饋“接收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