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中小微企業就業14項補貼政策
1.穩崗補貼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當地城鎮登記失業率(2019年度為2.46%)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計算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2.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其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3.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以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4.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執行。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以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5.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6.用人單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就業一次性補貼
2017-2020年期間,用人單位每吸納一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按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每人限申領一次)。自用人單位申請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之日起,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繼續在該單位穩定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滿1年,按100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穩崗補助。
7.就業扶貧車間補助
對在本市轄區內依法注冊和經營,吸納15名(含)以上本市戶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現穩定就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含)以上的各類經濟實體,可認定為就業扶貧車間,給予一次性10萬元就業扶貧車間補助。
8.就業見補貼
離校未就業(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失業青年參加由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見單位安排的見活動,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補貼期限最長為12個月。
9.見留用補貼
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單位,在見期滿后留用見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按照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見單位見留用補貼。
10.創業資助
符合以下其中一種身份的創業者: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內)或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或復退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返鄉創業人員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6個月的,可申請一次性1萬元的創業資助。
11.租金補貼
創業資助所列對象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并租用經營場地的,可申請每年最高4000元的租金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
12.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小微企業貸款。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每次最長不超過3年,對個人貸款和“捆綁性”貸款給予全額貼息,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
13.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初創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14.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補貼
在鄉鎮登記注冊3年內的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經營范圍包含餐飲業、住宿業或民宿并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